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行审23号
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与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作出的拱香关缉违字〔202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为: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4000元。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