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应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充分保护多方利益。
案例2:华峰集团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案。华峰能源系珠海市高栏港石油化工区招商引资第一批入园企业,下属有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虹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华峰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华峰能源自2011年投产以来,公司年产沥青超过60万吨,成为华南区域仅次于中石油、中石化的第三大厂家,销售收入年均40亿左右。
2018年末,公司股东中国华阳经贸集团公开债券市场出现违约事件,造成华峰能源资金链断裂,负债数十亿元。进入重整后,我院深入分析,决定实施合并重整,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华峰集团六家公司在人员、资金、业务、风险承担、经营场所、决策管理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已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且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对华峰集团六家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清理,整理化解华峰集团六家公司的债务危机,并综合整体情况制定一揽子重整方案,促进二期工程投产并与一期工程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司重整价值,缩短重整期间,提高重整效率,我院在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于2020年1月3日裁定合并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