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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民终2526号彭俊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3 11:31: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2526号

彭俊:

本院受理(2021)粤04民终2526号上诉人李柏材与被上诉人彭俊、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柏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9375元、借期内利息人民币85232.44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79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彭莉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彭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李柏材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李柏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850元,由李柏材负担人民币446.25元,由彭俊负担人民币17403.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由李柏材负担人民币324.84元,彭莉、彭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2275.16元。李柏材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2元多预交的人民币5517.1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限彭莉、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75.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年一月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