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2526号
彭俊:
本院受理(2021)粤04民终2526号上诉人李柏材与被上诉人彭俊、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柏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9375元、借期内利息人民币85232.44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79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彭莉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彭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李柏材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李柏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850元,由李柏材负担人民币446.25元,由彭俊负担人民币17403.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由李柏材负担人民币324.84元,彭莉、彭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2275.16元。李柏材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2元,多预交的人民币5517.1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限彭莉、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75.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