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2525号
彭俊:
本院受理(2021)粤04民终2525号上诉人李柏材与被上诉人彭莉,原审第三人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2525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彭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彭莉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彭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李柏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