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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民终2805号张文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7 11:52:3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2805号

张文婷:

本院受理(2021)粤04民终2805号上诉人卓立春、李站站与被上诉人张莹、张文骏、李文玥、张文婷、张文慧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2805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李站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卓丽春返还人民币2989661元;

三、驳回卓丽春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李站站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卓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15元,由卓丽春负担人民币35853.28元,李站站负担人民币25961.72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李站站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02.50元,由卓丽春负担人民币33695.56元,由李站站负担人民币36506.94元。卓丽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58.33元,多预交的人民币15562.77元本院予以退还;李站站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44.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5562.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