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5456号
珠海市圣洋衔实业有限公司、林键汛:
本院受理(2021)粤04民终5456号上诉人林小明、郑銮玉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圣洋衔实业有限公司、林键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5456号民事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小明、郑銮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6元(已由林小明、郑銮玉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058元,由上诉人林小明、郑銮玉负担,剩余人民币3058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