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3118号
邝林: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景发与被上诉人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311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二、邝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景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9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9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计算,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
三、驳回徐景发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徐景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7.68元,由徐景发负担人民币1674.96元,邝林负担人民币215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7.68元,由徐景发负担人民币1674.96元,邝林负担人民币2152.72元(徐景发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7.68元,本院退回人民币2152.72元,邝林应于收到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交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