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3834号
朱月媛、庄竞雄: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月媛与被上诉人肖红、一审被告庄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383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月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朱月媛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庄竞雄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