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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民终3061号杜小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5 15:48:3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3061号

杜小平:

本院受理(2021)粤04民终3061号上诉人黄杏洁与被上诉人珠海保税区蔡氏仓储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3061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

二、杜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杏洁人民币131956.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31956.6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2020年10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黄杏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黄杏洁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4元,由黄杏洁负担人民币7933元,杜小平负担人民币88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28元,由黄杏洁负担人民币15865元,杜小平负担人民币1763元。黄杏洁已预交人民币17628元,本院退还黄杏洁人民币1763元;杜小平负担人民币176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年十一月五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