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等规定,结合珠海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充实执行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才培养,全面提升执行队伍“四化”水平,建设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执行队伍。
第二条 执行队伍由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加强执行力量配备,执行部门在编人员比例应与审判部门相当。
执行局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审判业务庭或审判团队法官比例。
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根据案件数量、员额法官数量合理配备。
第四条 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开展警务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
派驻在执行局的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时,应当服从法官、执行员的指挥。
第五条 推行团队办案模式,执行机构设立执行事务集约团队、执行实施团队、执行裁决团队。
执行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办理各项集约型事务、执行信访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执行实施团队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负责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裁决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负责办理执行裁决类案件。
第六条 员额法官有权办理各类执行案件。
执行员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保全案件,但是依法应当由法官办理的事项除外。
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协助员额法官、执行员办案,负责执行辅助工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政法编执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执行工作;
(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熟悉执行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优先。
第八条 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中选任聘用制执行员。聘用制执行员在法官和政法编执行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不能作为案件承办人独立办理执行案件。
第九条 执行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第十条 员额法官遴选应当考察候选人员的执行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当具有一年以上的执行实施工作经验。没有执行实施工作经验的,应当在入额后三年内安排执行实施工作。
在确定考核等次、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时,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承担独立办案职责的执行员应予以优先。
第十一条 加大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法官、其他干警的岗位交流力度。
干警在执行局连续工作5年的,可以轮岗;连续工作10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3]3号)要求,执行局局长在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
第十三条 建立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制度,述职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执行队伍的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锤炼政治担当,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不断提高执行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落实激励措施,建立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健全职业保障,全面关心关爱执行干警,提高执行干警的职业荣誉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