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行初26号
唐远昭:
本院受理原告周罗菊诉被告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唐家湾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一案,因你与被诉行政行为(或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加你为本案原告,现一审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0 年12 月16 日作出的〔2020〕02008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