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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1:3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1065号

珠海信嘉企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子健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恒信汽车设备商行、中山市新控车辆检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信嘉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4元,由李子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