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1348号
吴月桂: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WU WEI ZHONG(吴伟忠)、吴小平、吴彩霞、吴卫光、吴敏聪与被上诉人吴月桂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134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WU WEI ZHONG(吴伟忠)、吴小平、吴彩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