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初4号
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古必军、袁利君诉被告被告师磊、肖蓬、吴业强、第三人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4民初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