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珠海首次推行在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此举将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据了解,《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在珠海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在线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对未有效接收文书产生责任而发生纠纷,企业可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企业参加诉讼后仍可在诉讼中重新确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据悉,在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项举措。该项制度的落地生效,将有效解决企业送达地址确认难、送达慢等难题,缩短办案耗时,大幅提升司法效率,对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