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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一)
作者:谭炜杰  发布时间:2020-12-23 09:19:26 打印 字号: | |

案例1

肖某诉银某旅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归责原则

 

案件提要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严格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均不适用,而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明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宜适用。

争议焦点

在银某旅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能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银某旅馆对住客死亡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肖某入住珠海市斗门区银某旅馆(以下简称银某旅馆),后从该旅店房间跳楼自杀。肖某死亡后,其父母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某旅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肖某坠楼后,公安民警与旅馆职员进入肖某登记入住的房间时,发现房门反锁,门内扣上安全链,窗户打开。肖某入住的房间内配备一张床,床前墙壁安装一台电视机,电视下面放置一张桌子及一张活动椅,桌子高度约76厘米,桌子右上方为房间唯一窗户,窗台高度约98厘米,窗户宽约87厘米,高108厘米,装饰两格玻璃窗,右窗固定不可打开,左窗为宽约41厘米、右侧扇形打开型窗门(左侧连接固定窗框),窗门安装限位装置限制窗户完全打开,该窗门以左侧为轴扇形打开后右侧最大宽度约为16厘米,窗户外临空无防护设施。银某旅馆已获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银某旅馆补偿肖某父母损失5万元。宣判后,银某旅馆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主动追求死亡结果,在银某旅馆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加重银某旅馆的义务,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银某旅馆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自杀的行为是其自身主动追求的结果,并非银某旅馆过错行为所致,本案并不存在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银某旅馆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二审判决的依据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应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最具有弹性的原则,对其适用具有补充性,须谨慎适用。该案判决后社会反响良好,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对话法官

小编:请谈谈审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体会和判决的社会意义。

法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为了息事宁人或者让当事人“心理平衡”,存在滥用公平原则的情况。不论各方当事人有没有过错,各打五十大板。这样看起来解决了问题,实则起到了负面示范效应,为类似案件当事人缠诉、闹访埋下了隐患,对于没有过错的人来说,反而是不公平。该判决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是对于人道主义的补偿,不应当由法院判决。如果“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则公民共建公平社会的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因此,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应以所谓的同情弱者等观念为导向,而是充分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基本立场,从而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简历

谭炜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多篇文章在核心期刊发表。


 
来源:珠海特区报
责任编辑: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