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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0-12-11 10:01:5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2年1月9日在珠海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万国营

 

各位代表:

代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1],着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2],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办案水平显著提高,在全省法院排头兵竞赛活动[3]中,我市法院连续取得优胜,综合得分全省第一。司法形象明显提升,在2011年全省法院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4]中,我市法院排名全省第一。涌现出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优秀法官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判执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五年来,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共受理各类案件133008件,办结122016件,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4%、15.26%。其中,我院受理各类案件18275件,办结16781件。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全市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从6.43%下降到2.91%;办案效率不断提升,结案率从85.86%上升到91.74%,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从131件增加到183件;办案效果不断向好,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从81%上升到88.2%,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从28.06%上升到62.37%,实际执行率从51.16%上升到81.77%,信访投诉率从2.32%下降到 0.23%。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589件。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抢劫板樟山游客案[5]等抢劫、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诈骗案件4074件,判处罪犯5241人,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28.11%,有力震慑了犯罪。严惩经济领域犯罪,审结涉案金额78亿元的全国最大走私手机案[6]等走私、偷税骗税、制假售假案件901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审结赵伟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7]等涉黑犯罪案件6件、贩卖59公斤冰毒案[8]涉毒犯罪案件2154件,稳定了社会管理秩序。严惩职务犯罪,审结珠海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系列案等贪污、贿赂、渎职案件197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提高反腐败成效。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罪犯改造,减少社会对抗。严格执行刑事证据“两个规定”[9],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8230件,解决诉讼标的195.9亿元。其中,审结婚姻、赡养、继承等案件3775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全省法院率先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10]。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668件,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审结相邻关系、物业服务等案件2140件,妥善化解某小区1000多名业主诉业主委员会返还财产[11]等纠纷,促进了社区和谐。审结借贷、证券、票据等金融案件4258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支持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审结买卖、建设工程等合同案件8152件,保障交易安全,倡导诚实守信。审结股东权益、解散清算等公司类案件854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发展总公司[12]等企业破产案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帮助困难企业恢复生机。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11件,打造涉澳审判特色品牌[13],优化投资环境。制定《珠海市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了某村近两百拆迁户与某房产公司回迁房合同纠纷案等一批群体性民事纠纷,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524件。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整治违反治安管理、非法营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协调方式解决规划、城建、社保等行政争议,增强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和信任,经协调撤诉的行政案件达234件,成功化解了横琴新区土地行政处理系列案[14]等一批复杂行政案件。深入调研我市行政机关涉诉情况,认真总结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的司法审查经验,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审判白皮书[15]和司法建议。推动制定《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规则》,促进依法行政。

大力加强执行工作 共执结案件37526件,执结标的125.92亿元,比前五年上升45.2%。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对全市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推进执行指挥中心[16]建设,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17],及时有效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解决了某玩具公司返还租赁厂房案[18]、天发公司执行系列案[19]等一批重大复杂执行案件。加强与中山、江门等法院合作,推进执行工作区域紧密协作[20]。深化执行分权改革[21],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开,强化内部制约,提高执行效率。创新执行方法,推行主动执行[22],经债权人同意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执行,力保生效裁判得以兑现。强化执行威慑,运用媒体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力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加强执行和解工作,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和解率比2006年提高13.5个百分点。扎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3],主动查找财产线索,及时恢复执行程序,清积率达97.8%,受到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团和省委政法委肯定。

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立足全局谋划法院工作,保障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积极完善各项司法为民举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便民、利民、惠民的成效更加明显。

服务全市工作大局 准确把握珠海新一轮大发展的要求,增强司法保障能力。制定《珠海法院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在推动产业升级、维护生态文明、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提出27项司法服务措施。制定《积极服务横琴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土地整合、历史债务、金融创新及涉澳合作等提出司法保障措施。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制定《依法保障“十大重点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的指导意见》,协助市政府、香洲区、高栏港区等解决了一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设立全国首家中院派出知识产权法庭[2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增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法庭成立以来,妥善审理了格力电器公司被侵权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企业和群众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明显增强,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2011年共受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573件,是2009年的4.7倍。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25],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实行“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面调解”[26],调撤案件数逐年上升,在审结的68230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达32939件,比前五年增加17831件。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三个基层法院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前联调工作室[27],调解案件2538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28],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支持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向每个中心派出法官担任联络员。强化涉诉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判后答疑[29],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信访数量逐年下降。与2006年相比,2011年来信来访减少387人次,下降48.6%。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关注社会管理问题,就规范旧村改造、加强出租屋管理等发出司法建议158份,得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30]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对接机制[3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加强少年审判,推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32]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33]。针对家庭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4],有效保护率达100%。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道德的导向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设以案说法栏目[35],公开裁判文书,选派资深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宣传员,倡导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男女平等等主流价值观。

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为方便群众诉讼,积极争取在平沙、三灶设立人民法庭,已获上级法院批准。建设立案信访文明窗口,为群众提供诉讼引导、资料收转、快速立案、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假日立案,开展巡回审判[36]。为来珠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3395名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663万元;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和涉诉信访人救助制度[37],2009年以来共发放救助金143万元。

丰富为民服务载体 全市法院先后开展了“司法零距离”、“百名法官下基层”等活动,1200多人次法官到社区、农村、企业、校园、军营,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2011年,结合“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活动,开展“和人民在一起”主题教育实践,涵盖群众观点教育、司法作风整顿、司法服务等5个主题21项具体内容,受到上级机关肯定和社会各界普遍欢迎。

三、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五年来,全市法院以争当排头兵为目标,以强化审判管理[38]为抓手,推进法院自身建设。审判机制不断创新完善,审判执行水平迈入全省先进行列;队伍整体素质稳步提升,47个集体、58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 全市两级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制定《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和法官业绩考评标准。依托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流程网上推进、审判管理网上运行。加强案件质量日常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认真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39],2011年评查各类案件2372件。着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40],定期发布办案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扎实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对审判执行态势和重点质效指标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考评,半年一小结,年底一总结”。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大幅提升,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肯定。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大力推进系统党建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全省法院率先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坚定理想信念,增进群众感情。加大干部交流选拔力度,在市委、区委的支持下,充实了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实行上下级法院领导干部交流选任,在全省率先试行中院补充法官原则上从基层法官中择优产生,激发了队伍活力。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广大干警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我院和斗门法院分别被评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达标单位”。

切实提高司法能力 建设学习型法院,鼓励干警多读书、勤思考。全市法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91%,硕士以上学位达36%,分别比2006年上升8个和20个百分点。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我院获奖论文排名连续4年位居全国中院前列。[41]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各类培训班46期,培训法官3000多人次。推行优秀法官到党政部门挂职,新进人员到基层法院锻炼,新提拔干部到信访窗口锻炼等制度,着重提高法官把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问题的能力。出版5部理论成果,创办《珠海审判指导》,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法官业务水平。2011年我院被评为全省首批“学习型法院示范单位”。

狠抓廉政作风建设 廉政教育常抓不懈,不断健全廉政制度。经常组织干警观看警示片,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作廉政讲座。落实廉政谈话、签订承诺书、发放监督卡、设立廉政账户等预防措施。深入开展司法作风整顿,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五个严禁”[42],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严令禁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43]

夯实基层基础建设 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实行挂点联系制度,中院领导定期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实基层审判力量,将80%的新增编制分配给基层。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三个基层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均已立项。强化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坚持实行审判质效考核并定期通报,提高基层司法水平。

四、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不断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完善接受监督机制。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及时报告重要部署、重大情况。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代表意见建议,明确专人限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邀请代表参与“百庭观摩”、“百案调解”、“百场见证执行”等活动1201人次。加强代表联络,走访代表1029人次,召开代表座谈会114次。高度重视代表关注事项,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收到183件,办结183件。2011年我院被评为全省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先进集体,并荣立集体三等功。

自觉接受政协、检察机关监督 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定期召开法检联席会议,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依法妥善审理抗诉案件,认真办理检察建议。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推行立案、庭审、听证、执行、裁判文书和司法政务公开。设置立案查询系统,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获取案件进展信息。通过法院开放日、院长接待日、热线电话、升级法院网站等措施,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听取群众意见。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培训人民陪审员402人次,陪审员参审案件4996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逐年上升,2011年达71.9%,比2006年上升57.6个百分点。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类媒体报道法院工作2310篇。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们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我代表珠海两级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落后,影响了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制约了司法便民水平;个别法官言行不够规范,群众观念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珠海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法院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2012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以打造全国一流法院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取得新突破。

一是在服务大局上有新突破。妥善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妥善处理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等引发的纠纷,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研究横琴新区“一岛两制”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正确审理先行先试出现的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推进新区审判机构设置。加大对环境侵权的制裁力度,维护珠海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生态文明。

二是在三项重点工作上有新突破。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提高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诉前联调机制,引导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拓宽司法宣传平台,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水平。更加严格地抓好队伍建设,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保廉洁。制定法院文化建设规划,形成具有珠海特色的法院文化。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法官辨法析理、化解矛盾的能力。制定《珠海法官行为指南》,细化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三是在提高办案水平上有新突破。进一步创新审判管理,完善案件质量、效率量化评估机制。实行结案目标责任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更新升级审判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手段应用能力。创新业务指导方式,建立分类案件数据库,统一司法尺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以公开促公正的实效。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专业和经验优势。

四是在维护群众权益上有新突破。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妥善审理金融、房地产、劳资纠纷等案件。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诉讼服务平台,探索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办法。健全涉诉信访分类处理和终结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破解“执行难”。

五是在加强基层建设上有新突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改革后,一审民商事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审理。我院将进一步贯彻重心下移原则,加大人力资源向基层倾斜的力度,推动基层法院协调发展。建立司法巡查机制,全方位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基层法官培训,组织审判专家团下基层巡回授课,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素质。加快推进基层法院审判大楼建设,改善基层审判工作条件。

各位代表,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市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200712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三个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

[2] 三项重点工作:20091218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确立为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

[3] 排头兵竞赛活动: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奋斗目标。2009年初,我市法院以争当全省法院排头兵为目标,制定了《关于珠海法院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省法院排头兵的指导意见》,当年,我院被评为全省中级法院先进工作单位。2010年,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加速推进排头兵达标”竞赛活动,旨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和队伍形象全面提升,加速推进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进程。省法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差异,将全省23个中级法院分成三个组进行竞赛。我市法院与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法院被分为第一竞赛组。竞赛内容涉及38项指标,重点对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上诉率、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信访投诉率、调解撤诉率、实际执行率等13项体现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与效果的主要指标进行竞赛、评比,实行“一季一评比、一年一总评”。当年,我市法院连续四个季度获得优胜,年终总评得分排名第一竞赛组第一,累计达标项目全省第二。2011年,省法院接着开展了“奋力实现排头兵目标年”竞赛活动,将竞赛指标扩大到18项。我市法院再次连续获得优胜,综合得分排名全省第一,树立了全省法院排头兵地位。

[4] 全省法院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在全省21个中院和128个基层法院辖区开展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旨在从第三方角度,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和意见。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对象均由调查机构自主确定。经调查机构事后披露,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普通群众,案件当事人,与法院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基层组织人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调查内容涵盖立案与便民、审判与执行、司法作风与形象、廉政建设与监督、总体评价5个方面。在此次调查中,我院整体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在全省21个中院中排名第一,满意率达97.5%;金湾、斗门、香洲三个区法院整体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在全省128个基层法院中,分别排第3名、第7名、第14名,满意率均在95%以上,达到优秀水平。综合全市两级法院,珠海法院整体工作群众满意度排名全省第一。

[5] 抢劫板樟山游客案:被告人罗小洪等人于200834日中午,分批到达板樟山,持自制手枪、西瓜刀、铁管等凶器,对登山的游客进行暴力威胁,将游客挟持到板樟山顶的一间废弃房间内,劫走他们的随身财物,用胶带捆绑被挟持的游客,强行逼问游客说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并取走卡中的钱款。在半天时间内,对23名游客实施了抢劫,打伤多名被害人,抢得现金6000多元以及手机、金项链、数码相机等财物27件累计价值25000多元,并从被抢的银行卡中取款17000元。我院经审理,判决本案主犯罗小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武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处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 全国最大走私手机案:被告人黄晓凯等12人从2001年起从香港走私手机到内地出售,仅海关查实案发前两年内就走私手机多达526万多部,案值超过78亿元,偷逃应缴税额11亿多元,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走私手机案。为妥善审理该案,我院主管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连续开庭8天,判决书长达160页、10万多字。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晓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主犯和从犯也均被认定有罪,被判处1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本案经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7] 赵伟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赵伟绪为首的17人长期非法控制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委选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获取暴利,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我院二审认定赵伟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黑社会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8] 贩卖59公斤冰毒案:索奎治、陈清标等5名台湾人和2名内地人勾结在一起组成特大贩毒团伙,被我市警方查获贩卖海洛因2877.47克、冰毒59公斤。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索奎治和陈清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9] 刑事证据“两个规定”:20106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项规定旨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10] 家事审判合议庭:即专门受理和审判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权诉讼等有关婚姻、亲子关系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我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家事合审判议庭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家事审判合议庭遵循着重调解、快审快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增强释明等审理原则,提高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1] 某小区1000多名业主诉业主委员会返还财产案:该案双方当事人情绪相当激动,法官通过辨法析理、晓以利弊、安抚情绪,最终平息了双方矛盾。该业主委员会和一千多户业主收到判决书后心悦诚服,不但没有聚众闹事,还寄来感谢信。

[12] 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发展总公司破产案:该公司被申请破产还债一案,我院受理后,查明破产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尚在正常生产,破产企业参股的外资公司运转良好。有鉴于此,我院在债权人会议上积极建议破产企业与债权人尽量达成削减债务总额的和解协议。经过三轮谈判,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就破产和解方案达成协议。通过我院的努力,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化,偿债率达到近40%,从而避免了企业的破产,保障了企业职工的生活稳定,将企业进入破产诉讼后对社会的震荡减少到最小。

[13] 打造涉澳审判特色品牌:近十年来,我院审结涉澳民商事案件数量居全国首位。我院在涉澳审判实践中,多措并举,力争将审判难点变成亮点,倾力打造涉澳审判的优质品牌。一是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推出涉澳精品案件,成功审结首例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等典型案件;三是狠抓涉澳裁判文书质量,实施涉澳裁判文书精品战略;四是结合横琴 “一岛两制”的新情况,加强涉澳审判调研。我院涉澳审判的亮点,受到了省法院领导的肯定,多次在全省法院会议上做经验介绍。《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多次报道我院涉澳审判工作。

[14] 横琴新区土地行政处理系列案:我院受理的首宗诉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理案中,经过我院法官积极协调,最终以和解方式解决,并为全市法院审理其他涉及横琴新区土地整合的行政案件提供了示范。同时承办法官建议被告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横琴规划国土局的执法地位,促进了横琴开发的依法推进。

[15] 行政审判白皮书:是指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报告。如我院向市政府提交的《关于近三年珠海市行政机关涉诉情况的调研报告》,回顾了近三年我市行政审判的总体情况,总结了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对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规范行政行为提出了相应建议。

[16] 执行指挥中心:该中心包括远程监控指挥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执行要情系统、远程电子签章系统、执行案件数据库5个工作系统和远程监控指挥区、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区等4个功能区,旨在实现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组织辖区内法院的对口帮扶、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及时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减少和防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发生;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负责边控审批;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

[17] 执行联动机制:指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治理,实现法院执行力量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多管齐下,凝聚合力,从而形成对被执行人强大威慑力的机制。在市委与市人大的领导与支持下,我院与金融机关进行金融信息共享联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开户情况,可以采取传真的方式进行调查;与公安机关进行债务查控联动,加强了在查找被执行人,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共同处理暴力抗法事件等问题上的协作;与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地产登记中心、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物权处置联动,与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信息共享,两级法院执行法官在本院便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我市的全部房地产登记信息。

[18] 某玩具公司返还租赁厂房案:该案我院积极主动寻求各方支持,在市委、市政府以及香洲区委、区政府等帮助下,仅用了56天,就将面积达25000平方米的工厂全部搬迁完毕,解决了570名工人的安置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9] 天发公司执行系列案:该系列案原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理,该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方公司优先受偿1.7亿元,其余4000多万元交由香洲区法院分配。小业主对该分配方案不服,多次去省委、省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是珠海重大敏感信访案件。我院执行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终于将申请执行人太方公司的债权额由原来的1.7亿元缩减至8000万元,在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购买住宅所负债务、工程款、抵押债权后,其他普通债权本金的受偿比例约为60%,保障了大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20] 执行工作区域紧密协作:我院以珠海、中山、江门三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推进珠中江区域紧密协作框架协议》为指引,推动签订《珠海、中山、江门人民法院推进珠中江法院区域执行紧密协作框架》,对协作原则,协作范围,执行案件的委托、强制措施的协助,案件的协调,重大案件的通报,执行资源共享和执行工作交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相应建立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等配套制度,完善协作机制。

[21] 执行分权改革:即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裁决权与审批权分离,裁决权与异议审查权分离,裁决权与复议权分离。通过这种“分权”,加强对执行权力的内部制约,杜绝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失控。2010年,我院在执行局设立了执行一科和执行二科,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显著推进了执行分权改革。

[22] 主动执行:即法院主动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主动在审判过程中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23] 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党中央于2008111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成立了清案领导小组。该次活动从200811月起正式实施到20099月结束。这次活动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强执行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认真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中央的高度重视以及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的广泛参与均是空前的。我院高度重视清理执行积案,组织全市法院对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的全部执行卷宗进行了排查,对所有积案逐案登记,逐案分析案情,逐案制定方案。全市法院共清理执行积案19316件,执结18895件,执行法官人均清理积案420件,执结率为97.8%,到位金额27.96亿元。

[24] 知识产权法庭: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我院在珠海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设立了全国首家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派出法庭,得到了国内外众多媒体的关注,这一事件被评为2009年珠海十大新闻。市委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的独特作用”作为2010年度、2011年度重点工作之一。2011124日,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省法院将我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司法改革创新举措写入2010年全省法院工作报告。

[25]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重大司法原则,即指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应当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则应当选择判决方式。

[26] “全员、全程、全面调解”机制:指院领导、全体审判人员及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纪检人员都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并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环节,适用于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多类案件。

[27] 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对接的一种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进驻人民法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选择不同途径解决纠纷提供便利,使矛盾纠纷得到更加便捷、更加高效、更加经济的解决。2007年以来,我院不断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先后制定下发了《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诉调对接成效日趋明显。我市香洲法院南湾法庭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诉前联调:是指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拟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先行联合调解。通过努力推进诉前联调工作,减少矛盾的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诉前联调具有“不起诉、不收费、效率高、效果好”的优点,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市法院起步较早,成效良好,金湾法院被省法院评为“诉前联调工作示范单位”。

[28]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对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人和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出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矛盾纠纷诉前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9] 判后答疑:是指通过对判决书上专业法律术语、对证据论证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判决结果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解答释疑,使当事人全面、准确地理解判决内容。

[30] 规范旧村改造司法建议:我院通过综合分析近年来受理的涉及旧村改造的行政纠纷案件,向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完善旧村土地开发、流转规范。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收到该司法建议之后,给予了高度重视,就有关土地管理问题作出了复函,复函对建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我市出台的《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吸收了有关建议。加强出租屋管理司法建议:我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斗门某村近年来发生多起杀人、抢劫案件,其中数起发生在出租屋内,对此,我院向斗门区委政法委、社会管理工作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暂住证的办理和查验等建议,得到市委政法委的肯定。完善工商登记司法建议:我院根据审理公司案件的情况,针对工商登记纸面档案与电子信息对接方面的不足,向市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工商登记纸面档案与电子信息的准确、完整对接。

[31] 社区矫正对接机制:我院联合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实现了非监禁刑适用、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对促进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回归社会有积极作用。

[32] 圆桌审判: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设的一种开庭方式,即让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官、监护人、辩护人等平等地围坐在一起,给被告人一个宽松、温和的空间,消除其紧张情绪,将审判与教育结合,寓教于审。社会调查员:是指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供法院量刑参考的工作人员。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指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犯罪人不收监执行,而判处犯罪人在羁押场所之外接受刑罚,主要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它是一种人道、宽缓、经济的刑罚运用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集中体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适用非监禁刑,避免监禁刑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以及监狱内犯罪思想的交叉感染。

[33] 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如一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本着“挽救、教育”的方针,对案件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并积极联系学校帮助他们返回校园读书。后两人顺利考上大学,目前两人的学习、生活情况稳定、正常。

[34]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我市法院发出的所有人身保护安全裁定,被申请人无一违反。

[35] 以案说法栏目:我院与《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等本市主流媒体长期合作,针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我市法院受理较多的案件类型,积极刊登典型案例、法官说法等文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好评。

[36]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

[37]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社会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制度。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涉诉信访人救助制度:是指对反映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生活困难且无其他救助途径的信访人,依照相关规定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自2009年以来,在市委的领导支持下,我市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上述三项救助制度。

[38] 审判管理:是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并列的法院三大管理活动之一,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运行的活动。审判管理是管理学在审判领域应用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科学化管理转变的必然产物。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以及审判经验总结等。

[39] 百万案件评查”活动:是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促进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新举措,任务是要求全国政法单位从2010年开始,三年内评查100万件案件。重点评查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疑难复杂的信访“骨头案”和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原则,把案件评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和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抓手,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促进办案质量效率提高的过程,转化为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的过程。全市法院开展“百万案件评查” 活动的成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40] 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刑罚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41] 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创办于1989年,一年一届,2011年是第23届。因其规模之大、级别之高、评选之严、影响之深,被誉为法院系统应用法学和审判理论研究的“奥林匹克盛会”,是展示法院审判研究水平的重要平台之一,各地法院均十分重视。从2008年开始,最高法院根据得奖情况综合排名,对中级法院得奖多、等次高、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奖,每年获得该奖的中院全国仅有512个,我院连续4年获得该奖,其中一篇论文获得一等奖第一名。这表明我院的审判理论研究能力已经进入全国法院前列。

[42] “五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1月8日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内容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3]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2011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凡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数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于201112月前100%落实到位,提前完成了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确定的目标。禁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2011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旨在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为此,我院制定了《关于非案件承办人过问案件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文规定:“非案件承办人以过问案件的方式,给案件承办人施压,插手干预案件正常审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本院聘用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