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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常见劳动争议有了标准“答案”
作者:小宣  发布时间:2020-09-23 14:24: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常见的工伤工资、劳动关系、孕期妇女工资待遇等9个方面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审理标准进行了统一。

 

  背 景

  裁审标准不一

    需提供规范指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持续攀升的状态,劳动争议也相应出现了复杂、多样化的新问题,导致我市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常会发生裁审标准不一,需加以规范和指引。

  此次发布的《解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裁审办案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指导意见。

  《解答》的出台,将有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有助于达到统一我市裁审标准、提升裁审质效的目的。

  焦点1

  孕期被辞退,工资待遇应如何认定?

  要赔偿员工实际损失

  《解答》指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已怀孕的员工,应当赔偿员工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即争议发生时员工实际已产生的损失,如争议发生时员工尚未生产或哺乳,损失则待生产或哺乳后另行主张。

  《解答》还确定了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以及 明确怀孕和哺乳期间没有上班工资按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焦点2

  工伤停工留薪2年后仍要就医,工资如何支付?

  按病假工资支付

  《解答》明确,工伤职工工伤多次复发,超过24个月后仍继续治疗的,治疗期间不属于停工留薪期,应按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工资支付。

  焦点3

  退休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继续用工为劳务关系

  《解答》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仍在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或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继续用工期间均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焦点4

  存职业病危害,是否需要支付岗位津贴?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解答》指出,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并按约定已经支付了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津贴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支持;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津贴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的危害程度、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等因素,参照行业标准或者同行业其他企业标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认定,没有可参照标准的,在每月300元范围内予以认定。



 

 
来源:珠江晚报
责任编辑: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