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等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要建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复工复产涉诉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提供“不打烊”跨域远程诉讼服务,确保网上办、立即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意见》规定,明确优先保障医用设备器材和救护用品生产、运输、保障等企业,以及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的相应企业全部复工复产,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物品、资金等,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承担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保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采取民事惩戒性措施。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推动落实行政机关“稳企安商”政策,依法纠正违反规定不准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返还失业保险费、补贴职工工资、缓缴减免税费等行政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在税费、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意见》还要求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贷款利率调整、贴息等金融优惠。对因疫情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支持提前或者变相提前收回借款,促成双方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双赢。企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理赔的,依法支持应赔尽赔。坚决制裁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支持申请破产企业重整再生,对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对可以从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依法支持其恢复生产。对因疫情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意见》明确,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双方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协商解决。
《意见》要求,依法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审慎保全涉诉企业设施和财产。鼓励当事人在排除疫情影响后继续履行合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不规范查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对厂房、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允许被执行企业继续使用。对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保全,调整为对销售所得保全。准许企业提出的合理置换财产保全请求,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依法制裁因疫情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后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南方日报》2月26日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