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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事关你的租房押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12 0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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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人们往往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及租赁期限等事项。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且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是否属于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押金应该退回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该解约要求不构成违约,押金应该退回。
2017
年6月9日,张先生(化名)与裕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裕某公司租赁张先生的写字楼作办公场所,租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5300元半年一缴。双方约定租赁期内裕某公司缴纳9000元作为租房押金,在裕某公司退房经双方交接完毕,裕某公司没有违约时张先生退回。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张先生过失解除合同,需按押金数额赔偿裕某公司,如裕某公司过失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合同期满后,裕某公司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并支付了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半年的租金,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
2018
年10月26日,裕某公司通知张先生从2018年12月1日起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张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他认为,根据双方关于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裕某公司续租的期限是一年,裕某公司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押金不应退回。双方争执不下,裕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退还租赁押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裕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退还租赁押金。张先生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9日,裕某公司租赁张先生的房屋办公经营,双方签订了六份合同。除2017年6月9日签订的合同外,此前的五份合同均有“合同期满前30天内,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约一年”的约定。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6月30日后,张先生与裕某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裕某公司仍租赁张先生的房屋,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除租赁期限外,应当依据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口头商定续租的租赁期仍为一年,因此对于张先生 认为“根据双方关于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裕某公司续租的期限是一年” 的主张不予采纳。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裕某公司提前告知给予了张先生合理的时间,张先生对裕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虽有异议,但仍同意与裕某公司解除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裕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违反约定,张先生应向裕某公司退还押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烈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租赁原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来确定,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由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缺乏具体明确的租赁有效期,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即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尤其是出租人在行使解除权时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为了更好地保障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权益,建议双方在初次租赁或续租时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对租金、租赁期限、押金退还条件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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