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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闯关”是违法的!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01 09:40:17 打印 字号: | |

女子叶某某冒用姐姐的护照出入境时被拱北边检站查获,珠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叶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初,叶某某因为某些原因被限制出境。为了能顺利往来珠海和澳门,她想出了一个“绝好”的办法—铤而走险,冒用姐姐的护照往来珠海和澳门。但这没有骗过边检民警的火眼金睛。2018年2月7日,叶某某在冒用姐姐的护照从澳门经拱北口岸入境时,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当日,叶某某被行政拘留七日,并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叶某某在2018年1月期间,还有5次冒用其姐姐的护照往来珠海和澳门的行为。

2018年1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叶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并根据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大家在出境入境时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出境入境不成,反而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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