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中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为亲生父女,因为回迁房优惠指标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起因是父亲张三(化名)瞒着女儿张婷(化名)将全家人的回迁房优惠指标全部卖给了开发商,张婷得知后,要求父亲返还自己原有指标份额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因该优惠指标已由身为户主的父亲卖给开发商,法院判决驳回张婷的诉讼请求。
房屋拆迁获指标,户主签字成交易
张婷与哥哥张明(化名)、父亲张三、奶奶李一(化名)、爷爷张华(化名)均为A村村民。2003年,某开发商在A村开展征地拆迁项目。根据征地农民优惠指标,张婷一家五口人共有指标200平方米。2003年12月,张华作为户主与开发商签订《征地农民优惠报建指标补偿合同》,约定将全家人所有的征地农民优惠报建指标200平方米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以每平方米250元给予现金补偿。
2012年,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优惠指标进行更正,将张华为户主的一家五口200平方米优惠指标变更为两户人共280平方米优惠指标,其中:户主张华、家庭成员李一,原有指标120平方米,已用指标120平方米(已于2003年卖出);户主张三、家庭成员张明、张婷,原有指标160平方米,已用指标80平方米(已于2003年卖出),剩余指标80平方米。这次指标更正,是在2003年核定指标200平方米的基础上新增了80平方米,新增的80平方米属于以张三为户主的一家人(张三、张明、张婷)所有。张婷对新增指标一事并不知情。
2013年,张三作为户主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以4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及儿子张明、女儿张婷可享受优惠报建指标80平方米全部卖给开发商。张婷对此事也不知情。2015年,张三再与开发商签订《A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将自己个人所有的一处旧屋交给开发商拆迁改建。后开发商向张三交付了其开发建设的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
女儿知晓指标被卖,诉至法院争房产
张婷得知父亲私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主张自己应该获得29.3平方米回迁房优惠指标,并以此要求父亲返还相应面积的房屋。父女俩未能就房屋权属达成一致意见,张婷遂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其父亲3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
一审法院查明,张婷与张三及张明共同享有优惠报建指标160平方米,其中80平方米指标由张华于2003年转让给开发商,其余80平方米指标于2013年由张三转让给开发商,因此160平方米指标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张婷名下并无剩余指标。一审法院认为,张婷称其享有29.3平方米的优惠报建指标,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张婷以享有29.3平方米的指标为由,主张其可以享受35平方米的回迁房权益,没有事实依据。而张三取得的35平方米的房屋,是张三与开发商签订《A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对张三的旧屋拆迁改建的产权补偿,与张婷、张三共有的优惠报建指标无关,张婷以优惠报建指标为由主张上述房屋产权,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求未达,女儿不服再上诉
张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珠海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张婷能否要求张三返还35平方米的房屋。根据张三与开发商于2013年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约定,张三代表张三、张明和张婷将80平方米优惠报建指标以44万元价格转让给了开发商。因此,张三、张婷都已不再享受优惠报建指标,也不可能以优惠报建指标向开发商主张拆迁补偿。从张三与开发商于2015年签订的《A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内容看,张三取得35平方米的房屋来源于其自有的原始合法建筑面积,并非优惠报建指标。故原审法院认为张婷不再享受优惠指标,张三取得上述房产与张婷与张三共有的优惠报建指标无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朱玮
户主有权处置优惠报建指标 家庭成员亦有权索赔
优惠报建指标,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以相对较低价格购买或者置换房地产开发商新开发房地产的凭证。现实生活中,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统计,记录于户主名下。户主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将优惠报建指标出让。
本案即为户主将指标出让之后,家庭成员对此有异议而产生的纠纷。因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禁止该类转让,已出让的优惠报建指标亦不能返还,所以,家庭成员如对此产生纠纷,仅能要求出让的户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返还房产。本案中,张婷可以考虑以2013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未经其授权即出售优惠报建指标为由,要求张三将44万元转让款中本应属于张婷的份额支付给张婷。
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房屋拆迁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并不鲜见。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为争夺拆迁利益而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房屋拆迁过程中,优惠报建指标的确认、拆迁合同的签订,往往都由户主代表全家人行使权利。在家庭成员内部,应当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协商处理好各自的份额。作为户主,要出于公心,照顾好各家庭成员的利益和需求;作为家庭其他成员,要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提出自己的诉求。唯其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至亲反目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