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陈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发等1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陈某明在珠海市香洲区水拥坑村开设赌场牟利。期间,先后招揽了一批湛江遂溪的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壮大其势力。2013年开始,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被告人陈某的个人非法权威。之后,以被告人陈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规模不断巩固和扩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发、蔡某勇、黄某益、廖某江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某友、苏某彩、麦某进、马某强、袁某文、黄某仔、林某豪、黄某卫、麦某振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组织成员加入犯罪组织后,以听被告人陈某的话为组织规约。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珠海市香洲区水拥坑村,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活动,大肆敛财,以此为组织成员创造收益,提供吃住、消费和娱乐,用于支持组织的犯罪能力以及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实现了对水拥坑村地下赌场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明系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发、蔡某勇、黄某益、廖某江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为一般参加者。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