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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件】香洲法院公开宣判一宗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29 09:12:45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0月29日,香洲法院对一宗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王某等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梅某锋、丁某超、苏某强、程某、李某英和高某宝、彭某彬、刘某春(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租赁粤海国际花园两处住房和前山翰林苑一处住房居住,组成恶势力,受澳门赌场放债人的指使,在关口、机场等地交接或围堵到欠债人后,以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欠债人归还赌债。王某等被告人截停被害人所在的车辆,或者从拱北关口接到澳门放债人送来的被害人后,将被害人带到预先准备好的车辆上,压低被害人头部,不断开车转移位置,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车内或酒店、洗浴中心等场所,逼迫被害人还债。当被害人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偿还债务后,王某等被告人再将被害人释放。

2018年4月12日至8月8日期间,共有7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逼迫还债,其中两名被害人在此过程中遭到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所受损伤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梅某锋、丁某超、苏某强、仵某军、程某、李某英、王某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梅某锋、丁某超、苏某强、程某、李某英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欠债人归还赌债,为非作恶,欺压在澳门欠下赌债的被害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王某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英、苏某强、程某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丁某超、苏某强、李某英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苏某强、程某、李某英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仵某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英、程某、苏某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香洲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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