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平、赵某毅等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犯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赵某平、赵某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赵某平等五人是斗门农村土地发包领域以邝某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后,又一个被判处刑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平因贩卖毒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先后三次被判刑。2016年12月赵某平被释放后,利用自身在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已经形成的恶名,以其设立的“赵氏投资公司”为据点,网罗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赵某平与赵某毅为首要分子,赵某豪、赵某培、赵某亮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威胁、贿赂等手段,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农村土地发包行业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由赵某平、赵某毅负责筹集资金或者获取投标资格,在投标前联系并说服竞标者放弃投标。赵某平还负责组织赵某豪、赵某培、赵某亮等人到投标现场撑场助威,协助赵某毅以劝说、威胁、支付好处费等方式促使竞标者放弃投标。
2017年11月7日,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九组永加围115.95亩耕地承包权通过三资平台公开招标,蔡某等14人参与竞标。同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平、赵某毅组织赵某豪等人,在投标现场,声称:“这支标我们拿定了,如果识相的话就收2000元茶水费退出”。在受到劝说、威胁、贿赂的情况下,其他竞标人员按要求在标书上填写每亩1000元底价后,赵某平等人收走竞标人的标书统一进行投标。最终,赵某毅以每亩租金人民币1001元投得永加围115.95亩耕地经营权。
2017年11月期间,赵某平、赵某毅等人先后三次通过此种方式,以仅高于底价1元的价格,取得或代他人取得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300余亩耕地、鱼塘的承包权,从中获取好处费50余万元。此外,2015年12月赵某毅与李某华等人以承诺支付好处费的方式竞价围标,以高于低价1元的价格投得大赤坎村100余亩鱼塘经营权后转租,从中获利。
2018年1月23日上午,在斗门区斗门镇小壕冲村334亩鱼塘承包权公开招标现场,赵某毅、赵某平未与另一投标方李某华未谈拢围标事宜,加上现场有人一直威胁参与投标人员,导致流标。李某华等人离开投标现场时,在赵某平指使下,赵某培、赵某豪等人与李某华一方几十余人持木棍、灭火器、铁锹、类似火枪的道具枪等进行追逐、喷射和对峙,并在民警赶到前逃离现场。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赵某毅等5名被告人结伙采取威胁、贿赂手段,多次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赵某平、赵某毅又有持凶器恐吓他人、指使多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该犯罪组织中,赵某平、赵某毅系首要分子,赵某豪、赵某培、赵某亮为固定成员。赵某平通过在经济上提供支持、生活上提供帮助等手段,使赵某豪等人按照赵某平、赵某毅的安排行事,具有绝对的“号召力”“影响力”。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并在斗门区域内多次实施的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从严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农村土地使用权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乱象,甚至围标人员之间还会为争夺围标机会而相互打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治乱”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平利用其曾做过牢、村民对其有害怕心理,和赵某毅分工合作,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在斗门发包行业内为非作歹,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