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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件】珠海中院对一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07-05 09:00:21 打印 字号: | |

2019年7月5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佑民等19名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认为李佑民等19名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组织,又符合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上诉人李佑民、申富元、何安、赵七林、原审被告人王志超等5人是首要分子,另外14名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人是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起,被告人王志超与他人共同出资,在珠海市南屏镇屏西十路的一栋厂房内开设、经营珠海市南屏玉禧翡翠商行(以下简称玉禧商场),专门向游客销售玉器。2013年至2017年间,李佑民、申富元、赵七林、何安、彭喜明、彭小波等六名被告人和唐铁桥、谭新喜、何三元、伍友见、李武明、何美意、周丞、周君蓉、陈桂生在珠海市金鼎经营弘昌阁。其中,被告人李佑民、申富元、赵七林、何安、彭小波、彭喜明参与弘昌阁的实际经营,其他9人不参与实际经营。2017年7月起,因玉禧商场其他出资人退出,弘昌阁也因客观原因无法经营,被告人李佑民经与被告人申富元、何安、赵七林、彭小波、彭喜明等人商议后,便一同以弘昌阁的全部资金整体投入到玉禧商场,并与被告人王志超继续经营玉禧商场,后又将商场更名为珠海市南屏镇禹锡翡翠商行(以下简称禹锡商场),专门接待由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低价团、免费团的游客前来购物。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佑民、王志超、申富元、何安、赵七林组成禹锡商场的管理高层,雇请了被告人成军生与被告人申富元、何安一起负责禹锡商场的日常管理和经营,雇请了被告人樊国顺、谭玉华、朱志勇、陈飞、朱小波、江重华、唐石桥等人与被告人彭小波、彭喜明一起担任讲师,雇请了被告人周玉文、冯记峰、段伟伦、杨琛琛等人担任销售经理,并以禹锡商场为据点,安排讲师和销售经理对游客实施强迫交易。该商场工作人员在游客前来禹锡商场购物时,会将游客分批集中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由讲师冒充商场老板或有黑社会背景的澳门赌场老板,向游客吹嘘其势力,销售经理等工作人员则在一旁聚众造势,再由讲师和销售经理通过言语威胁和显露纹身、用身体围堵、关闭房门等手段,让游客对讲师和销售经理产生心理畏惧,然后以向游客明确表达不购物不准离开,或不购物则将游客们的机票、高铁票、车票取消,或假借与游客们做游戏时要求游客们请吃饭、送蛋糕,先强行收取游客钱款,再随意给予游客廉价玉器等方式,使用“软暴力”强迫游客购物消费。

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10日间,上述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禹锡商场内,以上述强迫交易方式,先后迫使赵薇、史秀坤等53名被害人非自愿性购物消费共计人民币219650元、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85元)。

此外,在被告人王志超经营玉禧商场期间,被害人曾春梅、邱利平、谢方方、罗丹、程晓丹、黄晓纯于2017年4月12日分别被被告人谭玉华、冯记峰强迫购物人民币6666元、6666元、6666元、2900元、6666元、4999元。

2018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对禹锡商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佑民、王志超、申富元、何安、赵七林、成军生、彭小波、彭喜明、樊国顺、谭玉华、朱志勇、陈飞、冯记峰、周玉文、段伟伦、朱小波、杨琛琛,并查获作案工具POS机、销售凭证记录本等物品一批。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江重华被抓获。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唐石桥投案。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佑民、王志超、申富元、何安、赵七林、彭小波、彭喜明向本院退出了人民币264298元。

原审法院遂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原审被告人以强迫交易罪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佑民、申富元、何安、赵七林、成军生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安、成军生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安、成军生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综上,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何安、成军生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李佑民、申富元、赵七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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