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告知书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6-05-13 11:12:32 打印 字号: | |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缩减或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对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会导致法院不予认可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反诉、申请财产保全,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按当事人自动撤回起诉、上诉等处理。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的,将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4.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详见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将面临不能被采纳或是受到训诫、罚款的风险。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是在国外或港、澳、台形成的,还应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提供证人证言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特殊情形除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6.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不预交费用、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是应当申请而未提出申请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8.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的风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9.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甚至预付的诉讼费都无法执行的风险。

10.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1.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未及时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可能面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12.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申请费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13.不按时申请执行的风险。对于主动执行之外的案件及债权人不同意由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请执行程序主张权利。

14.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5.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将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