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伟新等二十名债权人申请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鉴于本案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较大,且涉及众多债权人及购房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一)富景居公司登记注册情况
2003年12月5日,富景居公司于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12.5万元。
(二)富景居公司债务情况
1.20名申请人中,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本金约为1.08亿元,各申请人计算的债权本息等共计为1.7亿元;其他申请人自述债权金额约为2.8亿元,
2.除申请人外,富景居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取得判决的有13人,债权本金约为6.9亿元。经申请人计算,债权本息约为10.4亿元。
3.富景居还涉及多起案件正在诉讼中。
(三)富景居公司财产情况
富景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富景居公司的财产有:
1.富景居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37号“富景华庭”项目,现仍在其名下的房产共555套,其中住宅549套、商铺4套、商场1套、非人防地下室1套。其中,富景居公司将其自有的554套住宅、商铺、商场及地下非人防地下室房产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上述房产均被法院多轮查封。
2.富景居公司名下位于拱北茂盛围土地一块,已被法院查封。
3.富景居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公司无现金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入选本院【2014】35号文编制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至少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25人,本案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当在本院规定的申报截止日2017年7月24日前递交申报文件,如逾期,则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申报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以及拟推荐出任管理人团队的律师的经历、学历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参加办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财务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步骤、报酬方案等。
四、评选标准
(一)机构规模20分
申报机构拥有超过25名执业律师的,每增加一名加1分,总分不超过20分。
(二)工作经验40分
1.申报机构近5年内担任过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过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超过5件的,每件计2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申报机构近5年内担任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每件案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近5年内,担任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且处置财产超过1亿元并已办理终结的,得5分。
4.担任本案管理人的其他优势,5分。
(三)工作方案40分
具体的工作方案中: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和财务管理,共计15分;工作步骤、工作进度和报酬方案,共计20分;对本案处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计5分。
五、评选方式
由本院5位工作人员组成独立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上述评分标准,为申报机构分别计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申报机构的最终得分。综合得分第一的确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得分第二的为本案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机构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得分排名顺序,并将该排名顺序表逐一通知各申报机构。各申报机构对排名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出。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取消综合得分第一的入选资格,按照得分排名顺序表,由排名第二的申报机构替补。
七、联系方式
招标工作咨询及投标资料收取由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
联系人:邓飞熊2666285袁志新2666358;邮箱:yzx702@163.com
地址:香洲梅华西路16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0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