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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等七公司破产清算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0 17:13: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等7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系广东省珠海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出资于1986年06月09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2003年09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应收债权7490.70万元,应付债务11597.95万元,累计亏损3827.15万元;2016年10月31日账面净资产-3477.27万元。

(二)珠海经济特区联成陶瓷公司系由珠海经济特区海富实业总公司出资于1990年7月28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80万元。2002年1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账面累计亏损133.27万元,账面净资产-116.38万元;应付债务180.15万元。

(三)珠海经济特区海富汽车修理厂系由珠海经济特区海富实业总公司出资于1986年6月5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1993年6月19日由珠海特区海富汽车维修服务部变更为现在的名称。2002年12月26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该厂提交的201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自1986年6月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账面累计亏损99.24万元; 负债情况:2016年10月31日止应付债务98.87万元,其他负债89.66万元,待执行案件两宗,本金分别为300万和110万元。

(四)珠海经济特区海翔化工器材公司系由珠海经济特区海鹏贸易公司出资于1986年1月13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6万元。1988年10月12日由珠海经济特区海翔旅游服务公司更名为珠海经济特区海翔化工器材公司。2002年12月26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自1986年成立至2016年10月31日止,账面亏损1117.13万元,账面净资产-904.41万元。

(五)珠海市信海商业贸易公司系珠海市工商企业集团公司开办,于1989年5月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51万元。1997年5月10日由珠海市信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名称。2003年9月29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8月8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767.03万元,负债总额为8203.51万元。2003年8月8日,珠海市信海商业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03年8月28日依法受理并于2004年9月8日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由政府各部门派员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现已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并召开过两次债权人会议,尚有后续工作待完成。

(六)珠海经济特区海宇科技实业公司系1985年3月5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法人,注册资金240万元。根据公司在申请时提交的审计报告,截止200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16.55万元,负债总额为710.10万元。2005年3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海宇科技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05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并于2006年11月27日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由政府各部门派员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现已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并召开过一次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在履职中已处置部分抵押物,尚有后续工作待完成。

(七)珠海市海外发展公司是1988年11月1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65万元,已停业多年。根据公司在申请时提交的审计报告,截止2004年9月30日,珠海市海外发展公司资产总额为755.79万元,负债总额为1377.93万元。2005年3月1日,珠海市海外发展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于2005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尚有后续工作待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暂未发现上述7企业在存在人员安置任务。

二、投标条件

(一)鉴于该7件案件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本院决定由入选本院【2014】35号文编制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

(二)因最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同时担任7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院要求投标人具有较大规模、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

三、投标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当在本院规定的投标截止日2017年3月24日前递交投标文件,如逾期,则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以及拟推荐出任管理人的律师的经历、学历等情况;
    2、投标人以往参加办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和业绩。
    3、投标人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财务管理、工作计划等。鉴于该批次案件的特殊性,投标人对于在办理“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时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想法也应当在工作方案中有所体现。
   四、评分标准
    (一)机构规模20分
    分为基准分和加分部分。投标人拥有25名执业律师的,得10分基准分;超过前述数额的,每增加一名加1分,总分不超过20分;低于前述数额的,每减少一名减1分,总分不低于0分。
    (二)工作经验40分
    1、投标人有2名执业律师担任过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过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得基准分15分;超过3件的,每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25分;
    2、投标人推荐出任管理人的律师办理的本地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每件案件加3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三)工作方案40分:

1、具体的工作方案,该项分值30分,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财务管理、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共5项,每项分值6分;该项分值5分;

2、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认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该项分值10分。

五、评分方式

由本院5位工作人员组成独立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上述评分标准,为投标人分别计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为最终得分。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者中标。

中标后,因取费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原定工作的,按照得分排名顺序替补。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得分排名顺序,并将该排名顺序表逐一通知各投标人。各投标人对排名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出。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取消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者中标资格,按照得分排名顺序表,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替补。

七、联系方式

招标工作咨询及投标资料收取由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
联系人:袁志新,0756-2666358;邮箱:yzx702@163.com
地址:香洲梅华西路16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0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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