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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名册的通告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20 17:04:13 打印 字号: | |

为了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我院决定编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名册,入册的专业机构可受珠海市两级法院委托,承办受托业务。有意愿申请入册的专业机构,请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机构的范围

会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海事鉴定、拍卖、法医鉴定、文件检验、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专业机构应系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基本条件的,方可申报。基本条件详见广东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网。

http://219.136.254.73/fy_sfjd/index.htm

三、申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申请加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名册的,应于5月4日起至5月15日止,到珠海市梅华西路16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1020或1016房交验原件及相关资料。

提交的资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可在“广东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网工作动态栏目下载);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证副本、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四)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资格证书、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提交高级或中级职称证书);

(五)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设备简介;

(七)机构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3年内无违法规记录证明。

(八)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相应原件,提交中院验证。

四、登记及公布办法
  自愿申请加入珠海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机构,珠海中级人民法院将予以登记,并在全面审查后按择优选定入册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并报省院核准。

经珠海中院审查和广东省高院核准列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名册的,中院将以通知形式发文并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公布。

联系人:袁志新;电话:2666358;

        李杰荣;电话: 2666151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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