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17 16:26:3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全力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动员、团结和带领全体干警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院机关党委在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关党委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党员的思想和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从严治党,抓好党员的政治理论和组织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党支部建设,指导党支部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

第六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党纪,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

第七条  按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八条  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九条  讨论决定由机关党委表彰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各支部进行考核,指导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了解干警的思想动向,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党委工作要点和机关党建工作台账,组织好本级支部书记、党务干部培训。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机关党委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是党委的主要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机关党委委员会,并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委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党龄、觉悟高、党性强、勇于奉献,有一定群众基础,会做群众工作,忠于和热爱党的事业的党员担任。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机关党委的主要问题,都要由机关党委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机关党委书记对党委委员会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督导计划,负责督导支部各项党建工作落实。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理论学习,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定及决策部署,每次学习的具体内容由机关党委根据上级要求和院工作实际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委委员根据上级要求和个人实际制定相应学习计划,带头抓好学习。

              第五章  调研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委委员每半年对挂点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断提升党建形势分析会议质量,增强工作针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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