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的收转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诉讼资料是指已由本院立案,进入诉讼执行阶段的案件所涉及到的各类书面资料。
第二条 当事人向诉讼资料收转中心(简称收转中心)提交诉讼资料,应在《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清单》上填写诉讼资料的案号、材料名称及数量、页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提交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等内容。
如果提交证据,应注明该证据为原件或复印件,二审案件的,应注明一审时有无提交。
第三条 收转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资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 核对收取的诉讼资料与当事人在《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清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 在《接收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凭证》上填写已审核收到的诉讼资料名称,并在右下角盖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收转中心接收诉讼资料专用章”,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分别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交当事人收执;
(三) 在接收的每份诉讼资料的右上角注明总页数并盖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收转中心诉讼资料收转专用章”,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分别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每日到收转中心领取诉讼资料。
第五条 书记员领取诉讼资料时应在《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收取的诉讼资料若无法确定应提交的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诉讼资料的内容确定业务庭,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庭书记员领取有关诉讼资料。
确定不是本院的诉讼资料,则邮寄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该资料如已转到有关庭室,则由该庭室直接处理,不再转回收转中心。
第二节 程序书记员移交诉讼资料的收转
第七条 书记员向收转中心移交诉讼资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 负责通知受送达人在指定时间到本院收转中心领取诉讼资料,未通知或通知不到的,不得移交收转中心;
(二) 将诉讼资料交收转中心工作人员或自行放入各业务庭(局)对应的文件柜内。
(三) 送达回证应当注领取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或者其它送达要求。
第八条 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将诉讼资料送达当事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 根据诉讼资料上注明的送达要求,核对前来领取诉讼资料的当事人身份,将诉讼资料送达当事人。如果领取人不是送达要求中注明的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组织的,领取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受送达人是个人的,领取人应提交受送达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没有上述手续的,不得领取有关资料。如法官同意其领取的,应由程序书记员直接办理送达手续;
(二) 送达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案的程序书记员领取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签章后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等诉讼资料;
(三) 如诉讼资料上没有注明送达要求或要求不详的,中心对该诉讼资料不予送达,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书记员;
(四) 每次通知当事人领取,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已经通知当事人的次数及每次通知的时间。
第九条 如送达不能或5个工作日内无当事人前来领取诉讼资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不能的原因并将情况通知程序书记员,程序书记员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到中心取回送达不能的诉讼资料,并在收转中心《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转当事人)》“退回签收”一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实习生可以代替书记员移送诉讼资料到收转中心,但不得收取当事人提交到收转中心的诉讼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