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规程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07 16:22:58 打印 字号: |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委托评估、审计、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破产管理人选定、拍卖等司法委托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院司法委托工作(网络委托除外)由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下称司法委托办)管理,网络委托由执行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司法委托工作为审判、执行部门提供司法辅助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法院工作人员严禁牟取私利,不得超越法律范围干涉中介机构独立处理委托事项,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院的拍卖物。

第四条 司法委托工作执行回避制度。法院工作人员、中介机构承办人员,在司法委托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委托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委托事项的公正办理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人员涉及上述回避情形的,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其回避,本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答复。

第五条 司法委托办、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院选定中介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原则。司法委托办对司法委托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申请登记、变更及退出

第七条 本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的时间安排,通过媒体公告接受中介机构申请登记事宜,公告内容应包含申请登记期间、领取资料、申请登记及提交资料地点、联系人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中介机构自愿接受本院委托的,应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的视为弃权。

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时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申请,每申请一个类别应提交资料一式二份。同时应提交行业协会或主管机关出具的逐项证实其截止至本院公告之日具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条件的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证实其能依法纳税的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机构有意向退出名册或有变更需求的,须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函,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交由本院审查备案。

第十条 各中介机构入选的条件,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每年公布规定的相关条件确定。

 

三、中介机构入的选定

第十一 本院司法委托办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采用择优选定原则,通过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择优确定初步入选的中介机构名单,报司法委托办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十二条 未入选的中介机构,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司法委托办书面反映。

经司法委托办审查,报司法委托办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未入选的中介机构提出异议成立的,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可将其列为入选机构,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驳回。

第十三条 选定中介机构后,由司法委托办对本年度中介机构造册、公告。

 

四、摇珠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通过本院业务系统及书面形式报送司法委托办办理。移送流程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办工作人员主持,司法委托办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共同操作摇珠活动。

第十六条 评估、审计、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拍卖等机构的选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司法委托办在选定中介机构三日前(含节假日)在本院

外网或以其他方式发布摇珠通知,通知各中介机构参加本院摇珠选定工作。

(二)摇珠时间为每月13日和28日(如遇周末和国家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法庭进行,因移送部门的需要,临时加急选定中介机构的,经申报司法委托办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委托办通知各中介机构举行摇珠。

(三)当期摇珠的委托事项是移送部门在每个摇珠周期内提交司法委托办的事项。各移送部门承办法官负责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参加摇珠,不到场的不影响摇珠活动。

各中介机构应派代表依时出席签到,委托事项在签到的中介机构中摇珠选定,未签到机构的视为放弃。若某一类别中介机构均未出席签到,则由司法委托办从该类别的全部机构中摇珠选定。

(四)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办的工作人员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五)按中介机构签到顺序进行第一次摇珠,在法院监督下,由各中介机构按动摇珠机,抽出其参与本次摇珠的代码。

(六)法院工作人员核对第一次摇珠代码与各中介机构匹配情况,核对无异议后,宣布登记备案。

(七)清空摇珠机,然后将各机构代码放入摇珠机,宣读委托事项,司法委托办人员按动摇珠机,摇出的代码为中签中介机构。被摇珠选定的中介机构,不参与下一同类别移送案件的摇珠。若同类别案件的数量超过到场中介机构的数量时,相关中介机构均摇中一次后,全部中介机构的代码重新放入摇珠机,以相同方式摇出剩余同类别案件的中介机构。

(八)每期摇珠按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破产管理人、拍卖等类别为序进行。同类别的具体委托事项按移送部门提交时间的先后排序。

(九)拍卖原则一宗案件委托一家拍卖机构运作。标的较大或影响较大的,经司法委托办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拍卖机构共同完成。

(十)司法委托办和被选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在委托事项选定结果确认表上签名确认。委托事项选定结果确认表应包含委托事项、相应案件案号、移送部门、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的中签代码、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破产管理人选任采用摇珠加轮候方式进行。

(一)摇珠通知、摇珠时间以及临时加急选任管理人与本规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相同。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前,由司法委托办通知入册的管理人到本院摇珠产生代码,各管理人分别各自摇珠确定其代码,经通知未到场的管理人,由法院摇珠确定其代码。

(三)一般破产案件(含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由法院摇珠加轮候选任管理人,方法是将各机构代码放入摇珠机,经法院摇珠产生,摇中的机构不参与下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摇珠,即每个管理人承办一宗案件视为一个轮次结束。同一轮次内,已经承办过案件的管理人不得再申请办理其他案件,直至下一个轮次开始。

(四)破产管理人代码在选定工作完成一轮后,如无机构对代码提出异议,原代码在下一轮继续使用,有机构对代码提出异议的,通过本条第(二)项相同的摇珠方式重新确定各机构代码。

(五)一般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选任,管理人必须在本院规定的摇珠时间到场参加摇珠活动,管理人不到场参加摇珠,不影响摇珠活动以及对其的摇珠选定。

(六)管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或者回避异议,应当向承办本案的移送部门提交相应证据,是否回避以移送部门合议庭意见为准。

(七)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标的物在异地需要审计、评估、拍卖的,根据移送部门的要求,司法委托办可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法院名册中用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并将选定结果函复本院。

五、对外委托

第十九条 司法委托办确定中介机构后,在五日内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委托内容依据移送部门的移送要求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类型、范围、目的。

中介机构接受本院委托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书面向司法委托办说明理由,若属于移送部门的原因,司法委托办应及时将情况转告移送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向本院提交的结论报告,除要求遵循行业规定的文书格式外,还应当包括评估、审计、鉴定的依据、过程、方法等内容并附报告电子文档。

评估、审计、鉴定报告由评估、审计、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记载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将报告交司法委托办后,司法委托办应及时将报告转交移送部门。移送部门负责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交,本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异议转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在十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答复或由移送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根据异议人的异议对报告进行复核,发现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修正。修正后的报告应提交本院,并通过本院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评估、审计结论报告争议较大,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评估、审计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而请求重新评估、审计的,经移送部门合议庭同意,用摇珠的方式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册中选出相应类别的机构进行价格复核。

第二十五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拍卖十日前应向司法委托办提交书面拍卖方案,经司法委托办和移送部门同意后,开始按拍卖方案进行拍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拍卖机构刊登拍卖公告,必须按本院委托要求办理,拍卖公告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拍卖信息应当充分公开,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 拍卖财产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二日。展示时,应当有财产实物展示和与财产相关的评估报告、瑕疵相关情况告知书等文件、文书的展示。拍卖机构负责提供资料,解答咨询。

第二十八条 拍卖机构在接受本院拍卖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拍卖工作。

拍卖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标的物特殊的,拍卖期限由本院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必须在本院指定的涉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拍卖。

第三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遇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第三十一条 标的物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必须要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次日起十日内将全部拍卖价款直接汇入本院代管款帐户。

第三十二条 拍卖保证金,除成交后转化为拍卖款外,其他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付竞买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拍卖成交报告或未成交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本院委托的工作时,实行有偿服务,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移送部门委托的评估、审计、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结论报告送达本院时,本院应向中介机构付清全部费用。

(二)同一委托书有多个标的物的,一般应按标的总额计算收费,不得分别收费。

(三)评估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计付。

(四)拍卖机构收取佣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的标准。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事本院的委托工作时,必须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委托书的具体要求按时完成,若有不诚信行为将按照《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 需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所列明类别以外的其他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移交司法委托办,司法委托办按照摇珠选定方法办理相关的对外委托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行政装备科(司法委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工作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司法委托工作操作规程》(珠中法[2013]95号)、《关于规范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珠中法[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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