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接收卷宗
第一条 各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需查阅本院案卷材料的,应事先与各相关庭室联系预约,并由书记员移送案卷材料到阅卷室。已结案归档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立案庭阅卷室负责书记员申请阅卷。其他人员需要阅卷的,需向原庭(局)申请,由案件承办法官报庭长审批后,通知立案庭阅卷室负责人员协助阅卷。
第二条 书记员移送案卷材料到阅卷室时,应在本庭室《借阅卷宗登记本(书记员)》上登记调卷日期、案号和册数,交由阅卷室工作人员签收并注明日期;并在《借阅卷宗登记本(阅卷室)》上签名。未装订的案卷材料,由书记员整理并交主办法官审核后夹好送交阅卷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阅卷室工作人员接收书记员移交案卷材料,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书记员移交的案卷材料与《借阅卷宗登记本(书记员)》上登记的编号和册数是否相符,检查卷宗有无缺损;
(二)在《借阅卷宗登记本(书记员)》上签收并注明日期;
(三)妥善保管卷宗。
第二章 阅卷规则
第四条 阅卷人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示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供核对身份,并将律师证或身份证件交由工作人员保管;
(二)在《借阅卷宗登记本(阅卷室)》上登记阅卷日期、借阅卷宗案号、卷宗册数、阅卷人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阅卷人签名”栏签名或盖章;
(三)阅卷人应寄存随身携带的提包等物品,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在阅卷室听、打电话或高声喧哗;
(四)阅卷人应保持卷宗整洁,不得圈划、涂改、损毁、抽取、加塞案卷材料;
(五)复印案卷材料应经工作人员同意;
(六)阅卷完毕,将案卷材料交还工作人员,待工作人员检查后,取回证件。
(七)阅卷室供阅卷专用,不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工作人员移交阅卷人案卷材料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阅卷人在《借阅卷宗登记本(阅卷室)》上登记的借阅案件卷宗案号、册数与书记员移交的卷宗是否相符;
(二)核对阅卷人律师证或身份证件,并妥善保管。介绍信应收取并在阅卷完毕时移交书记员,授权委托书及阅卷人律师证或身份证件应在阅卷人归还卷宗后交还阅卷人;
(三)将卷宗移交阅卷人并监督阅卷人阅卷。阅卷人圈划、涂改、损毁、抽取、加塞案卷材料的应予制止并报告领导;
(四)检查、核实阅卷人交回的卷宗是否完整无损;
(五)交还阅卷人的证件;
(六)将案卷存入卷宗柜。
第三章 归还卷宗
第六条 阅卷结束时间为每天下午五时三十分,工作人员应收回全部卷宗并通知书记员领回。
第七条 书记员应在接到工作人员通知的当日领回卷宗,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卷宗案号和册数,检查卷宗有无缺损;
(二)在《借阅卷宗登记本(阅卷室)》上“退卷签收”栏签名或盖章,取回卷宗。
第四章 电子阅卷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如案件已结案归档并扫描录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可以采用电子阅卷的方式进行阅卷。
第九条 阅卷人采用电子阅卷查阅案卷材料时,除应当遵守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三)、(五)、(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还需妥善保管阅卷账号,并在电子阅卷完毕后确认已退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使用电子阅卷时,工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核对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工作证号码;
(二) 根据阅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阅卷账号,经档案管理员审批通过后, 阅卷人便可在阅卷室专用电脑进行电子阅卷;
(三)电子阅卷完毕后,检查确认阅卷人是否已退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本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阅卷室工作规范》(珠中法[2006]4号)同时废止。
校 对 人 苏 寒
核 稿 人 管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