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两级法院上诉案件移送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两级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诉案件的移送应坚持安全、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注明递交日期,并签名确认,未在法定限期内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不接受其上诉。
第四条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重要材料,包括上诉状、上诉答辩状、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书、主要证据等,收件人应在相关材料首页右上方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收件人除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外,还应将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保存附卷。
第五条 刑事案件上诉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立即通知一审法院,并在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3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报请核准案件和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由收到上诉状的庭室在当天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负责将上诉材料移交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一审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5日内将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第九条 上诉人提起上诉时,同案的其他当事人一审裁判文书尚未送达的应按规定送达,并在最后受送达的当事人上诉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办理上诉案件移送手续。
第十条 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当天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可通过综合业系统中的非税实时查询端口查询当事人是否按期交纳上诉费。
第十一条 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一般应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应将审查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同时通知一审法院。同意申请的,一审法院收到通知后即可按规定办理移送手续。不同意申请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新的交费通知,限其7日内按新的通知交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的,一审法院应当注明收文时间,并由收件人签名。一审法院在送达上诉状副本后,即可办理移交手续,将上诉人的申请附卷一并移送,由二审法院审查答复。移送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答辩期满后才移送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人、上诉日期输入综合业务系统。
送达上诉状副本日期、收到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日期等主要信息在移送二审法院前应输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三条 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 案件移送函1份;
(二)《上诉(抗诉)案件移送流转表》1份;
(三)一审卷宗;
(四)上诉状、抗诉书原件1份以上。被告人在一审宣判时口头提出上诉的,应当另附说明1份;
(五)判决书或裁定书5份;
(六)上诉状、抗诉书等文书的送达回证或邮寄凭证、公告文书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等。
刑事报请核准案件除不移交上诉状、抗诉书外,参照前款规定移送。
一审法院应同时发送案件的电子版文档。上诉状收文时间、上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为电子文档的必填项目。
第十四条 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1份;
(二)《上诉案件移送流转表》1份;
(三)一审卷宗;
(四)判决书、裁定书5份;
(五)上诉状(答辩人答辩的附答辩状)原件1份;
(六)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须知》的送达回证(回执)或送达公告、上诉状副本的送达回证或送达公告;
(七)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应当移送缓交、减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原件1份;
民事、行政复议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移送。
第十五条 二审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的通知后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的,应予以登记,并将上诉案件材料退回一审法院。
第十六条 一审法院未按规定移送案卷的,在接到二审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第十七条 一审法院应将上诉案卷材料全部移送二审法院立案窗口。
请示案件和二审法院各部门调卷的案件材料直接对口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由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应尽快移送,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答辩期满后才移送的限制。
第十九条 对采取保全措施的上诉案件,若案卷材料移送时保全期限将在15日内到期的,一审法院应当办理续期手续后再报送案卷材料。
第二十条 二审法院将不定期对上诉、抗诉案件移送用时情况,以及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案件的一审法院进行通报。
对无故拖延移交案件、不按要求移交案件,造成案件迟延审理或者丢失案件卷宗、材料等严重后果的,由二审法院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卷材料后,应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审查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结完毕后,需要退卷的,二审法院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退卷。
退卷应当附有退卷函。退卷函应注明退回的卷宗册数、有关证据材料,并附二审裁判文书或其他文书5份,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版一并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除特别规定之外,均不包括当日在内。本办法规定的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均为工作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珠海市法院上诉案件移送流程管理办法》(珠中法[200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