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的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条 诉讼费用的收缴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收缴分离。当事人直接将诉讼费用交纳至省非税账户,不通过本院账户结算。
第三条 诉讼费用的退还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财政国库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 立案庭对决定受理的一审案件开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当事人根据《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当事人持一审法院出具的《预交缴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
申请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持审判执行部门出具的相关缴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
第五条 诉讼费用缴费方式如下:
1.以现金方式交纳诉讼费的,缴费人可到各收费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深圳地区缴费人可往平安银行深圳市内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费;深圳地区以外的缴费人可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境内(深圳地区除外)任何一间综合性网点办理。
2.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方式缴费的,缴费人可通过缴费通知书上方的二维码扫码交纳。
3.通过银联POS机刷卡缴费的,缴款人在立案庭办理。
4.省内或省外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按文末所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指引办理缴费。
第六条 审判执行部门应告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缴费的,须保管好银行柜台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以备办理退费时提供资料用。
第七条 为避免发生诉讼费用漏收、少收情况,做到应收尽收,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诉讼费用的收取情况,在案件文书签发时应核查诉讼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足额收取。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退还
第八条 需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审判执行部门在裁判文书中应写明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及应退诉讼费数额。应负担诉讼费与应退诉讼费之和等于已预交诉讼费,金额数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九条 退费由审判执行部门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后,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详细填写《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表》相关信息,报庭室领导审批,批准后打印《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表》一式两份,汇总其他资料一并送本院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办理退费应提交的资料包括:审批手续完毕的《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表》、当事人退费申请书、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表》需加盖庭室公章。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判执行部门递交的退费资料,认真审核后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附卷联交业务庭经办人,交款人联由业务庭经办人转交给当事人。
第十二条 退费原则上应退回至当事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若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应退至单位对公结算的银行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须退至他人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公证书或委托收款书,同时《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表》需经所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将材料一并交财务人员。
因错缴诉讼费用、移交案件、不予受理案件等特殊情况而办理退费的,必须交回《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的交款人联作为退费资料。
第十三条 审判执行部门在办理退费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执行的,应在递交办理退费资料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并在立案执行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立案审批表》交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欠缴诉讼费用已立案执行的,执行局应加快办理,保证诉讼费用应收尽收。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于每月月底前整理汇总当月应退诉讼费用资料,报司法行政装备科科长、行装科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银行划款手续。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退费的案件,应及时办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通过在收费银行营业柜台现金缴费的,由收费银行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第十七条 通过二维码扫码缴费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邮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邮费自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通过二维码或转账缴费后又未自行取得《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由各收款银行确认缴费成功后,将当事人未领取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批量寄送至立案庭,案件承办人如有需要可前往立案庭领取。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通过POS机缴费的,由立案庭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票据由立案庭向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领用,立案庭每月与银行做好票据领用、存根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对已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进行认真核对,并办好票据领用、注销、登记手续。票据存根由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管、整理、核销工作。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核对与查询
第二十一条 审判执行部门可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自行查询诉讼费用缴纳情况。特殊情况无法查询到的,可持印有32位缴款通知书号码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前往财务室通过省非税系统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为做好欠缴诉讼费用情况统计工作,立案庭负责欠缴诉讼费用立案执行登记工作,执行局负责已追缴诉讼费登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行政装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珠中法[2006]57号之五)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
缴费单位(个人)如涉及转账缴费的,请划入以下代收银行账户并认真阅读相关注意事项。
各代收银行转账账号信息 | ||
代收银行名称 | 收款账户户名 | 收款账号 |
建设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20880001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
工商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3602000911200315368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 | ||
农业银行 | 待报解法院诉讼费用收入非税专户 | 44031601012003016 |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 | ||
平安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99417001000017 |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
中国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9335240018535022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注意事项:
跨行转账缴款:缴款单位(个人)均可向上述任何代收银行进行跨行(包括省外异地)转账缴费,认真填写上述收款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在附言栏填写“省非税”及32位缴款通知书号码,切记提醒划出银行向收款银行发送附言栏信息,否则代收银行将作退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