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0 16:12:1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提高班子的整体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班子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内容具体包括: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二)结合形势,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会议和有关文件,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三)适应形势要求,学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的知识,拓展知识面,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更好地完成法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形式及要求如下: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组中心组应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采取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讲课辅导。集体学习研讨时间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自学计划,积极利用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不少于4篇。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将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每位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调研成果,每年至少撰写1篇的调研报告。

第四条 中心组主要由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担任,并可依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党组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负责抓好各项学习制度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学习活动,在组长临时有事的情况下,代行组长职责。

第六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相关同志担任。

学习秘书在组长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拟定研讨专题,做好学习、研讨记录,做好考勤记录,建立学习档案,及时向组长通报学习进度,统计相关数据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理论学习管理、考核制度如下:

(一)中心组每年向市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半年及年终学习总结。

(二)机关党委要做好市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做好中心组学习记录和考勤表;搜集整理中心组成员撰写的调研报告、发表的文章、论文以及中心组成员的读书笔记。

(三)年终述学、评议制度。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在述职报告中增加述学内容,对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特别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院工作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评价,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四)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要建档保存,全面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鉴定和学习成绩,参加中心组学习和解决工作、思想实际问题的情况,学习的主要成果及其评价。

第八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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