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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新开端新面貌: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标准化案号,我市法院平稳过渡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04 15:57:24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全国法院系统统一使用标准化案号的第一天,我市两级法院全体立案干警以崭新的面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以来了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截止下午四点,我市两级法院共收新案277宗,两级法院立案大厅秩序井然,实现了新旧案号体系、新旧收案年度的平稳过渡。

201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案号问题作出的一个体系化、制度化的司法解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案号应突出法院集团属性,而不是内部机构的职能属性。新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组成,例如我院今年所立第一件民事一审案件的案号为“(2016)粤04民初1号”。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案号编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标准把握不尽一致,尤其在案号规格、代字简称方面差异较大。而案件案号问题又是法院工作标准化的基础问题,是法院的一项基本性的工作,也是法院审判工作流程得以开始的先行性工作。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立案登记制已经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在目前法院办理案件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的现今,全国法院使用标准化的统一案号,目的就是为明确界定“案件”范围的依据,避免各地法院自行划定案件范围,防止在案件范围上口径掌握不一。

为顺利实现新旧案号的过渡,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将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及时传达给两级法院立案部门,组织大家学习司法解释、文件,并通过微信群实时交流学习心得,窗口立案人员还牺牲周末休息时间集体参加全省法院新案号视频培训会议。在已经到来的2016年,我市两级法院立案窗口全体干警将一如既往,为当事人、为全体审执人员做好沟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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