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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7-02-10 10:43:51 打印 字号: | |

2017年度广省珠海市中法院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7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五、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7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职能、设置

2017年预算组成单位共1个,分别是: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珠海市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

第二、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责。

第三、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

第四、依法履行执行工作职责。

(二)机构设置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内设监察室、政治处、执行局、知产庭、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宣传科、司法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支队等内设机构。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和新发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过硬的法院队伍,打造“阳光法院”、“智慧法院”,切实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珠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预算绩效

2017年本单位部门预算无涉及支出项目绩效目标批复,故无需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五)国有资产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公务用车29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台。

(六)财税政策制度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税政策制度。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 8,827.90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8,827.90万元,占总收入的100%,比上年增加988.90万元,增加12.62%;财政专户拨款为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资金为0万元,占总收入的0%。

    

三、支出预算说明

     1.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为 8,827.90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5,854.90万元,占总支出的66.32%,比上年增加1,109.90万元,增长23.39%。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361.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33.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增长原因主要是法官入额员额制改革增资。

     项目支出2,973万元,占总支出的33.68%,比上年减少121万元,减少3.91%。减少原因主要是:公车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纳入基本支出预算。

2.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共1294万元。

3.2017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共88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38万元,比上年增加60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各增加3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占7.25%,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0万元,占79.71%,比上年增加60万,增加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各增加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30万元,占27.27% ,比上年增加30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报废更新1台,公务用车运行费80万元,占72.73%,比上年增加30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2015年结余公务用车运行费较大.减少了2016年该项目预算数);公务接待费18万元,占13.04%,比上年相同。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7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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