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在酒店客房内自杀身亡,家属起诉酒店赔偿损失,在酒店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判处酒店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酒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店并无过错,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不当,改判酒店无需补偿死者家属。
2018年7月,小丽(化名)入住珠海市银某旅馆,后从该房间跳楼自杀。小丽死亡后,她的父母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银某旅馆及其品牌授权方,要求银某旅馆及其品牌授权方连带赔偿269788.8元人民币。
银某旅馆答辩称其已尽到应尽的责任,小丽死亡是其自主行为,与旅馆无关,对小丽父母提出的赔偿理由不认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其自身具有完全过错。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小丽入住酒店时已进行核查登记,但对其在入住房间后这一私人临时场所内(反锁房门及扣上安全链)的行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此外,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建设通则》关于临空窗台低于80c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规定,小丽入住的酒店房间窗台高度98厘米,不属于必须安装防护措施的范围,且该窗台符合民用建筑窗台净高度90厘米的标准。该窗门为单边固定扇形开合,并安装限位装置限制窗门完全打开,窗门扇形打开后最大宽度仅有16厘米,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会失足坠下。
一审法院认为,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对小丽的坠楼死亡没有过错。但考虑到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作为酒店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盈利者,对包括小丽在内的入住消费者负有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补偿小丽父母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某旅馆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不负责任何补偿。
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小丽自杀系其个人主动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与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无关,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无需对小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丽主动追求死亡结果,对自身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在银某旅馆及其品牌授权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加重银某旅馆及其品牌授权方的义务,并判决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共同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反而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改判银某旅馆及品牌授权方无需对小丽父母进行补偿。
法官说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谭炜杰):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在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公平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其他原则,内涵更为丰富,适用上也应当谨慎。只有在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均不适用,而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明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宜适用。而且,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义务,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或者该结果超出了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时的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行为时已经预见到了损害结果,则不能再通过公平原则予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