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 通讯员谢文思报道:签署协议,委托他人理财,由于受托人任性操作导致委托人巨额亏损,责任谁来承担?近日,珠海中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李女士(化名)委托张某(化名)进行证券理财,结果在张某的操作下,短短几个月时间,一百多万的理财本金打了水漂。李女士认为,张某应该赔偿其理财本金损失及利息。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对簿公堂。日前珠海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对涉案理财本金损失承担8%的赔偿责任。
(小标)信任“高手”委托其帮忙理财
据了解,张某自称其是珠海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和投资工作,是“具有投资理财知识的专业人员”。2016年,李女士经朋友介绍与张某结识。听说张某是“理财高手”,李女士在微信对他说,“你好厉害啊,我要跟着你买股票。”随后,李女士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和密码微信发给张某,并委托张某进行理财操作。
2016年10月18日,李女士与张某签订《证券投资理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委托理财本金为133万港币、34万元人民币(A股);委托理财范围为深沪A股、创业板、香港主板及创业板股票、封闭式基金、权证(牛熊证、窝轮)、外汇期货、股指期货以及贵金属……”,同时还约定,委托期限一年,李女士承担委托理财本金的亏损风险,在账户盈利达到本金的100%时(或者委托期限每届满一个季度),双方进行结算一次,高于本金的理财收益李女士占75%,张某占25%,张某作为受托方应充分利用理财知识尽其所能为李女士管理理财本金,负责所有买卖操作。
(小标)高风险操作导致巨额亏损
期间,张某操作李女士的账户买入高风险的香港恒指牛熊权证。判决书显示,张某在操作李女士账户买入成交价值合计港币1989480元的恒指法巴七九牛S权证时,该权证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被强制收回。此后张某继续操作李女士上述账户买卖牛熊证,截至2017年1月20日,李女士的证券账户结余的资金为港币70416.47元。短短数月,李女士的亏损高达一百多万。
眼看一百多万的本金打了水漂,李女士傻了眼,认为正是张某的操作不当才导致她遭受巨额亏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则认为,李女士明知高风险,但其还是同意其操作香港牛熊权证,并没有要求其停止购买,责任不在他身上。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对簿公堂。
(小标)亏损责任如何划分?
案件在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李女士承担亏损风险,这说明李女士已经清楚证券交易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决定承担。利之所在,责之所归。李女士有享受高收益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高风险的相应义务。因此李女士对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但张某作为受托人,本应谨慎、妥善处理受托事务,然而张某对香港证券市场制度缺乏了解,不仅没有经验,在进行权证交易时,也未仔细查看发行文件,对基本交易规则都不知悉,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李女士理财本金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涉案理财本金损失承担8%的赔偿责任,向李女士赔偿理财本金损失港币100766.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对此,李女士表述不服,认为张某在受委托过程中,过错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其操作行为“与赌博无异”,理应赔偿理财本金所受的全部损失。李女士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某赔偿其本金损失1115386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张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珠海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承办法官珠海中院民二庭马翠平提醒,利之所在,责之所归。委托人对市场风险应有充分认识。作为受托人,更需要利用专业知识谨慎、妥善处理受托事务。证券投资本身的市场波动特性,受托人的判断及调整也不必然准确。故不能简单以所投资产品的盈亏结果来判断受托人的操作行为是否谨慎。但受托人也不能因亏损由委托人承担,就以赌博心态博取高额回报,若因此而造成损失,也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