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官参与理论研究的优良环境刻不容缓,呼吁法院领导和相关组织花气力结合法院、法官实际予以优化。
日前,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庭审实质化改革”主题论坛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裴显鼎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在国家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大改革,各级人民法院、全体刑事法官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这项改革中承担的重要使命和核心任务,用实际行动具体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由此,笔者这里想说的是,加强理论研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是时代对各级法院、全体法官的要求。然而,揆诸现实,在一些法官的心里,审判理论研究是法学家或大法官的事,少说也该是各级法院研究室或办公室负责文字工作人员的分内职责。特别在中基层法院,抱有此类观念的法官更多,以致一线法官离“理论研究” 越来越远。为推动一线干警积极参与审判理论研究工作,有些法院推出了一些物质或精神奖励措施,甚至重奖,但效果并不显著。某省高院主办的审判类刊物主编在通联工作座谈会中讲到,近些年,编辑部所收到的投稿,非但数量大减,质量也有所降低;以前是下级法院争着到编辑部求发稿,现在成了编辑向“老写手”“好写手”求投稿。
对于此类现象,有不少人解释为,“案多人少”挤压了理论研究的时间,冲淡了法官从事理论研究的激情。初听此论,感觉有些道理,进而细想,事情远未必如此简单。不少“老写手”“好写手”,未必一直在研究室、办公室岗位,他们在业务庭工作期间,时不时还是有理论成果见诸报端的。正是由于这类法官的存在,法院系统的理论研究工作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欣喜的成果。
我们倡导做一名“三化”法官。可以说,尤其专业化,意味着一名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否则,何谈专业。因为,法官是个说理的职业,没有理论自然没法论理,没有法学理论更是不敢想象;没有一线审判法官的理论研究做基础,法律适用、法学研究的前行恐怕也会受影响。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案多人少”、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理论研究有被边缘化之势。有的法院,以前还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审判理论研讨会,组织者、参加者都还是有一定积极性的,即便有的作者连个优秀奖也拿不到。不知何时起,发展到组织者想组织,却组稿难;法院自己主办的以交流和提高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理论刊物,尽管结合审判实际紧密,法官们还异口同声的作出较高的评价,可从寄到法院开始到当作废纸出售竟一直未予拆封的屡见不鲜。于是乎,领导重视、建立激励机制等等,成为系统内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们不断的呼吁。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环境一手创造了环境”。营造法官参与理论研究的优良环境刻不容缓,呼吁法院领导和相关组织花气力结合法院、法官实际予以优化。当然,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社会环境对法官理论水平的期许与营造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由此似乎可以引申为不想提高自身审判理论研究水平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更谈不上是一名优秀的法官。我们了解到,英美的不少大法官,本身就是一名大法学家。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可能在职级上永远不能成为一名大法官(司法体制改革之后的设计,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职级是可以大大提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为法治理论建设“添砖加瓦”。毕竟,实践是理论最丰厚的源泉,而法学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科学。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固然难以专门深入研究并形成系统性的法学理论,但具体的司法操作实践总结还是可以在一定层面推动理论创新的。且不说法官一定要从事学术理论研究,其实,即便是对个人办理或参与办理的案件进行实践层面的理论总结,哪怕是些许的经验或心得,凭法院系统如此之多的法官、如此之多的各类案件,法院系统的理论研究定会硕果满枝。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需完善健全之处颇多,法学界在探讨中国法学研究时,多倾向于问题是理论的先导。发现问题,较之于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官通过个案审理所发现的问题,无疑最广泛、最现实、最具体、最直接,切身体会也最深入。可以说,时代需要我们要以理论研究的方式回应自身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自身的担当,自我加压,有意识、有目的的加强在法学、审判理论研究方面的自我提升,做一名具有有理论会研究的优秀职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