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处理好审判和管理的关系、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对口和精简的关系。
近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法院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设置内设机构应考虑哪些因素、遵循何种规律,其重点难点何在?笔者结合所在法院实践,认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审判和管理的关系。审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管理。合议庭、独任审判、业务庭、审判团队等均是一种组织管理形式。一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如果没有适合的组织管理,是无法有效进行的。究竟采取分庭管理模式,还是采取团队模式,抑或其他模式,均应结合实际,综合考量法院编制之多寡、案件数量之多少等因素。一般而言,分庭模式与团队模式并无本质冲突,可结合使用,在分庭模式下,可进一步采取团队模式,专业化审理案件。采取分庭模式,案件的审判管理职能会适当地聚集于院庭长手中。而采取团队模式,案件的审判管理职能会向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团队两个方向分裂和聚合。
二是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我国法院组织机构采取合一制已经三十多年,法院的内设机构既包括审判庭,又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这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传统。改革创新要尊重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司法的特殊规律。在审判权、审判辅助权和行政管理权三分法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内设机构,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比较可行。伴随改革发展,一些机构的职能发生变化,如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是形式审查,主要任务是案件登记,立案庭并未行使审判权,将立案庭改造为诉讼服务中心,将其定位为审判辅助机构,是妥当的。一些职能的重要性在加强,有必要增设业务庭,如案件速裁,实现繁简分流,可考虑设置速裁庭。
三是对口和精简的关系。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不同,内设机构改革不能搞上下完全对口。基层法院的核心功能是解决案件纠纷,内设机构改革要精简、高效,突出审判中心地位,推行扁平化管理。整合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行政管理综合办公室,集合政工、行装、后勤、档案、会计、文字等党政事务。整合审判辅助职能,设置诉讼服务中心,集合立案、信访、申诉复查、审判管理、司法拍卖、司法鉴定等事务;设置执行警务局,按照执行警务化改革要求,整合执行局和司法警察部门的职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具有司法裁决的职能可归并到速裁庭。不设置审判监督庭,有限的再审案件可由院领导中的员额法官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域集中审理导致大量的行政庭“无案可审”,可将编制保留的情况下,将其改造为其他业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