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曹雅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二版),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工作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可以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意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
在加强办案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配合方面,《意见》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看守所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保障,《意见》还规定,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律师资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意见》,旨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