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吴沙利用其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合作、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吴沙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3.953065万元。
法庭上,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各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吴沙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