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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超200公斤,一男子被判死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27 08:45:26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当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4人分别因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其中1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当庭宣读判决结果,经查,2014年年中,被告人罗某通过被告人谭某的介绍与“阿钟”认识。罗某与“阿钟”商定,共同利用快艇以海上偷运、非设关地偷卸的方式从香港走私货物进境,所赚取的偷运费双方均分,谭某作为双方的担保人确保上述约定得以执行。后又有十余人加入这一团伙。经查证,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26日案发期间,该团伙通过海上偷运方式从香港走私水貂皮共计28,900.8千克,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271,462.37元。

    此外,2015年以来,罗某多次指使团伙成员驾驶车辆前往深圳接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回珠海,运输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达222.6824千克。

    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任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钟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分别因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6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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