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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珠海中院法官的自信与探索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7 09:30:07 打印 字号: | |

5月24日上午,珠海中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再审案件。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休庭合议评议后,当庭宣布判决结果。据悉,这是珠海中院首例当庭宣判的再审案件。

记者了解到,这是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A商行与被申请人B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B建筑公司是否拖欠A商行的货款。再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A商行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珠海中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并调取了相关材料。

在当天的庭审审理阶段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并对案件进行合议。与以往的庭审审理结束并择期宣判不同,此次休庭后,诉讼参与人被告知留在审判庭内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11时许,合议庭成员重新回到审判庭,审判长当庭宣布,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并结合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A商行和被申请人B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且B建筑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依法判决B建筑公司支付A商行钢材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此,这起诉争已久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部署,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发挥院庭长的裁判示范作用,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珠海中院要求院庭长入员额后均须办理案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此次庭审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改革动向,庭长任审判长承办案件,网络直播并当庭宣判,对提升法院公信力、确保案件审理公开透明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展现了珠海法院勇于创新的改革特质和较高的司法水平。

法官说法(本案主审法官、审监庭庭长陈发):再审案件多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多为疑难、复杂类案件。而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矛盾较为激烈,对最后结果的渴求极为迫切。本案在庭前作了充分准备,依法调取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庭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庭审时围绕再审请求和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全程紧凑,重点突出。合议庭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准确把握案件当事人心理,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及双方利益平衡点。有了这些准备与投入,才能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并当庭宣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链接:由于案件当事人A商行的原因未能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充分举证,致使案件在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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