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提升公正司法水平
作者:黄炯猛  发布时间:2017-02-08 10:12:29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明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现实困境,构建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对推动本轮司法改革顺利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就是要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一、厘清审判权限: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个发现和判断的实践性活动,审判权独立是其应有之义。由于在诉讼活动中行政因素介入过多以及行政主导的思维渗透到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在法院内部出现日益细密的层级分等,在裁判过程中形成层层审批以及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导致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和侵蚀。这种“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化”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去除审判活动的“行政化”,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审判权限。从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审判权由法定的审判组织行使,即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权限可细分为实体性审判权和程序性审判权,除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需要由院长、庭长审批的程序性事项外,其余涉及审判及程序性事项的权力均应属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将院长、庭长编入合议庭,回归一线办理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件,以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发挥其司法智慧,从而使独任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权主体。二是减少院长、庭长的审批权。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与审判权的亲历性、判断性等本质属性背道而驰,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审判责任难以区分,影响审判效率,严重损害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去除“行政化”,其重要途径在于减少院长、庭长的审批权,真正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下基础。三是改革审判委员会。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减少个案讨论,充分发挥其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和作用。由“会议制”转为“审理制”,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编入合议庭,参与办理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件;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有违审判的亲历性,其讨论案件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从而回归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

      近年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针对审判权限和案件审批方面,制定了《审判权力清单》和《审批权限规定》。规范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等的审判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独任法官、合议庭和院长、庭长之间的审判权限;大幅减少院长、庭长审批程序,除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院庭领导不得审批其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仅保留案件审理中少量的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经统计,珠海中院此前需要院庭领导审批的裁判文书事项共有70项,改革后仅保留12项,共削减院庭领导审批权限58项,精简率达83%。

    二、明晰权责边界: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

    长期以来,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权边界模糊,职责不清,在司法实践中以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名干预审判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内部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如何科学划分和明晰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界限则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难点。

    一是将审判管理权限定在“点”“面”之内。审判权是核心,审判管理权服务于审判权。依据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管理权主要由审判长、庭长、院长、审委会及审管办等行使。在微观方面,主要通过对关键“点”的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进行管理,完善办案流程,召集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等;在宏观方面,主要是通过“面”的方式对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包括审判资源管理、审判工作宏观决策、审判活动的规范、整体质效管理等。二是审判监督权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以审级监督、审判监督和程序监督为主,职务监督为辅。审级监督、审判监督和程序监督均应按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同时,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履行职责进行职务监督,有权制止法官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官不当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珠海中院制定了《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界定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使三权的权力边界变得清晰,规定对假借监督管理名义干预个案审判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职的须承担相应责任,规范各权力主体行使相应审判职能的具体内容,为独任法官、合议庭及院长、庭长等提供了明确的用权导向,确保在依法下放院长、庭长审批权的同时,强化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到审判权放而不乱,实现各权力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协调有序,促进审判权运行机制顺畅。

    三、强化监督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科学合理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仅包含权力运行机制,还包括司法责任制。权力、责任和利益构成管理者实施管理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一是要强化法官群体的职业伦理建设。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和培训制度,摒弃传统的行政化控制的思维定式,实现权力控制模式由外部强制性控制向内部自律性控制的转变。二是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通过严格界定惩戒标准和惩戒程序,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对法官进行履职监督。三是构建司法责任清单。依法梳理出各审判主体的办案责任和免责条件,构建司法责任清单,包括责任主体清单、责任情形清单、追责形式清单和职责豁免清单。通过责任清单,明确了承责的主体、审判主体何种情形下承责、以何种形式承责以及无需承责的情形。

    珠海中院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了《审判责任清单》,列举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当行为类型及相应的责任,警示独任法官、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依法谨慎用权,确保不触红线。制定《珠海市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向法官打探案情、施加影响、干预办案,制定《过问案件登记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架起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竖起“防火墙”。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