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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浪山隧道一个半月内电缆四次被盗第五次行窃落网 两男子数罪并罚获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16 09:45:3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谢吉常 吴婥婧 何娟) 一段隧道在短短一个半月内,被男子李某和吴某四次盗窃电缆。当二人第五次盗窃电缆时,被工作人员报警抓获。近日,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二人因为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获刑。

   四次盗窃隧道电缆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在珠海机场高速眼浪山隧道里,四次盗剪电缆线。2015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去到珠海机场高速眼浪山隧道,将隧道一侧的专用电缆沟上的水泥板撬开,并用携带的胶钳将电缆沟里的电缆线剪断,共剪了五条,随后将电缆线拖离现场;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又去该隧道盗剪六条电缆线;2015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再次在该隧道盗剪了六条电缆线;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第四次去该隧道,盗剪了六条电缆线。

   第五次行窃时落网

   2015年12月24日22时—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吴某两次进入隧道内,一起剪、拉电缆线。同年12月25日4时许,隧道养护单位珠海市地方公路养护管理与应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上述情况遂报警,随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李某、吴某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胶钳一把,切纸刀两把,现场查获电缆线十一条,总长度200米。经鉴定,被破坏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954.4元。

   两男子数罪并罚获刑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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