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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肇事司机“讲数”不成获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6 09:38:2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张剑明 吴婥婧 何娟)牛某醉酒驾车,在停车场与他人发生事故,与他人商谈赔偿事宜,最终未达成协议。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此案,牛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金湾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饮酒后驾驶晋A牌小汽车在高栏港经济区飞沙路某酒家停车场倒车时,碰撞曾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牛某与曾某到高栏港经济区某大厦附近协商赔偿,因协商未果,被害人曾某一方报警。民警接报警后来到现场,发现被告人牛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抽血检查。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71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牛某因本案于6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另查明,经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牛某赔偿了曾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816元,取得曾某的谅解。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知多点

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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